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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118号茂悦港5栋701室    邮编:210011    苏ICP备18044962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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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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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英文译文 JIANGSU ASSOCIAT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JAL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组织和团结全省风景园林行业工作者,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世界园林建设、管理先进经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风景园林管理,提高全行业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风景园林间的联系,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的利益,保护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休息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园地,促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南通路118号世茂滨江5号楼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助政府制定与贯彻实施风景园林绿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课题研究,提出促进风景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开展风景园林绿化的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城市绿地等到行业管理工作,承担行业内协调、服务工作,开展业务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
(五)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活动;
(六)组织拟订行规行约,行业秩序;
(七)沟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或汇编学术资料;
(八)承办风景园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管理部门及从事风景园林绿化业务的科研、设计、施工、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之外,在风景名胜区及各类园林绿地建设、管理、科研、教育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和常务理事闭会期间,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批;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团体编印的资料和书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及公园绿地的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参加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做好生物多样性工作;
(八)维护和增进协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任务;
(九)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理事单位推荐候选人;
(二)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十二)决定聘任协会顾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机关同意,可由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  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9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