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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减轻疫情影响 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江苏出台三项减费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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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0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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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疫情对江苏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恢复生产,3月2日,江苏连续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等政策文件。据测算,三项减费降税政策可为企业减轻负担约750亿元。
 
一、中小微企业社保单位缴费免征5个月
  2月至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2月至4月,共3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缓缴社保费,缓缴截至期均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参保单位只需要和往常一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不见面途径,依法正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参保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里有相应标识,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并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给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对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由各级税务部门批量发起退费,原渠道退回减免金额。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及后续退费负担,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的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这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后,今年全省将减征三项社会保险费543亿元左右,比去年实施的降费率政策减征额要多140亿元左右。
 
二、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5个月
  此次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明确为: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对职工医疗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至2019年12月,全省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按设区市为统筹单位计算,13个设区市均超过6个月。我省《实施方案》明确,13个设区市统一执行减征政策,实施期限统一按照国家上限要求执行,即从2月起至6月末,共5个月。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减征仅对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
在国家减征政策出台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三部门,已于今年2月14日作出安排,即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可在2020年度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1个百分点。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江苏省《实施方案》明确,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减征期结束后,仍可按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本次生育保险不减征。
两项减负措施实施到位后,预计全年可减负160—180亿元。
 
三、困难企业免征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研究制定了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受疫情影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为了方便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都将审批流程后移,采取申请即核准的方式,让困难企业尽早受益。政策实施后,预计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9.2亿元。
阶段性减费不影响参保人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不会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去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近48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结余313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结余160亿元,备付能力分别达到23个月、32个月、25个月。
(摘编自《中国江苏网》2020-03-02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