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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非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约“裁人”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 为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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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1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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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犯罪、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等提出意见。
  《意见》对于当前社会关注的很多热点问题,如刑事犯罪、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保护、中小微企业、合同纠纷、企业破产、行政纠纷等都有明确规定。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重的原则,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合理调配岗位,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内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准确界定疫情期间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妥善化解劳动者因治疗、隔离,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延迟支付报酬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关于中小微企业——加大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意见》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使金融机构以延期还贷、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
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融资成本。
  关于合同纠纷——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
又讯: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
(摘编自《扬子晚报》2020-02-13万承源)